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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必知

浏览量: 1502 作者: 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 2019-12-19 来源: 本站

  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必知

  常见的征税方法

  (1)从价税:按商品的价格计征关税,税率-般以百分率来表示, 即商品价格的某-特定百分比率。但在确定商品的完税价格问题上,各国海关做法不一。有的按发票价格,有的按商品离岸价,有的按到岸价,有的按独立的买卖双方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成交的价格,即所谓“正常价格”,有的按“海关估定价格”来计算。较常见的是到岸价作为海关的完税价。从价税的保护作用随物价的波动而波动。物价上涨时,其保护作用增大:物价下跌时,其保护作用减少。世界上较多的国家采用从价税。

  (2)从量税:按照商品的重量、数量、长度、面积、体积、容量和规格等计征关税。按商品重量计征关税最为常见。物价上涨时,从量税税额不能随之增加,其保护作用小;物价下跌时,税额不受影响,其保护作用大。瑞士是唯一全部采用从量税的发达国家。

  (3)混合税:亦称复合税,即同时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征税方法。有的以从价为主,加征从量税;有的以从量税为主,加征从价税。美国较多地采用混合税。

  (4)选择税:对一种商品既规定从价税率,又规定从量税率,择其高者征税。有时,为了鼓励进口某种商品,也有择其低者征税的。

  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分类

  根据现行税制规定,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是流转税(又称问接税)范围内的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款是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流通各个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和应缴纳的消费税。

  外贸企业退税办法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办法包括“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

  “先征后退”是指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征税率征税,然后由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在国家出口退税计划内按规定的退税率审批退税。

  “免、抵、退”各有含义,①“免"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征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

  ②“抵”指以本企业本期出口产品应退税额抵顶内销产品应纳税额。③“退”指按照上述过程确定的实际应退税额符合一定标准时, 即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成的部分予以退税。

  出口退税条件

  (1)必须是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内的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除直接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的免税农产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税应税货物,以及烟、酒、化妆品等11类列举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之所以必须具备这一条件, 是因为出口货物退(免)税只能对已经征收过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遇还或免征其纳税额和应纳税额。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不能退税,以充分体现”未征不退”的原则。

  (2)必须是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所谓出口,即输出关口,它包括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两种形式。区别货物是否报关离境出口,是确定货物是否属于退(免)税范围的主要标准之一。凡在国内销售、不报关离境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出口企业是以外汇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出口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税。对在境内销售收取外汇的货物,如宾馆、饭店等收取外汇的货物等等,因其不符合离境出口条件,均不能给予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出口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出销售处理后,才能办理退(免)税。也就是说,出口退(免)税的规定只适用于贸易性的出口货物,而对非贸易性的出口货物,如捐赠礼品、在国内个人购买并自带出境的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样品、展品、邮寄品等等,因其-般在财务上不作销售处理,故按照现行规定不能退(免)税。

  (4)必须是已收汇并经核销的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出口企业申请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是已收外汇并经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货物。

  注: -般情况下,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以上4个条件。但是,生产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下同)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增中一 个 条件,即申请退(免)税的货物必须是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外商投资企业经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收购出口的货物除外)。

  出口退税登记

  1、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办理注销出口退税税务登记时,应提交的资料包括:

  1)上级主管部门批文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外商投资企业应报送政府部门的批复和董事会决议;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注销登记的证件或吊销执照决定书;

  3)原退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

  4)结清税款、罚款、滞纳金的缴款书复印件;

  5)其他有关资料、证件。

  2、未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的企业,-律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对逾期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企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罚款。

  3、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实行年审和定期换证制度,时间由市局统-制定。出口退税范围

  (一)下列企业出口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收范围货物可办理出口退(免)税,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井退税:

  、有出口经营权的内(外)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生产企业(无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4、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权的企业购进直接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

  5、下列特定企业(不限于是否有出口经营权)出口的货物:

  (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

  (5)援外企业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

  (6)外商投资企业特定投资项目采购的部分国产设备;

  (7)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由国内企业中标销售的机电产品;

  (8)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企业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及散件;

  (9)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

  注:以上“出口”是指报关离境,退(免)税是指退(免)增值税、消费税,对无进出口权的商贸公司,借权、挂靠企业不予退(免)税。上述“除另有规定外”是指出口的货物属于税法列举规定的免税货物或限制、禁止出口的货物。

  (二)下列企业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外,给予免税,但不予退税:

  1、属

  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管通发票的货物出口,免税但不予退税。但对下列出口货物考虑其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退税: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渔网渔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

  3、外贸企业直接购进国家规定的免税货物(包括免税农产品出口的,免税但不予退税。

  4、外贸企业自非生产企业、非市县外贸企业、非农业产品收购单位、非基层供销社和非成机电设备供应公司收购出口的货物。

  (三)除经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以外,下列出口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一般物资援助项下实行承包结算制的援外出口货物;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电解铜除外)白金等;

  3、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非自产货物。

  (四)贸易方式与出口退(免)税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 进料加工、易货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来样加工)补偿贸易(现已取消),对般贸易、进料加工、、补偿贸易可以按规定办理退(免)税,易货贸易与补偿贸易与-般贸易计算方式致;来料加工免税。

  出口退税的4个时限

  (1)“30天" 。外贸企业购进出口货物后,应该及时向供货企业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属于防伪税税控增值税发票,必须在开票之日起3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

  (2) “90天” 。外贸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手续,生产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三个月后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办理免抵税申报手续。

  (3)“180天” 。出口企业必须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

  (4)“3个月”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出口退税附送材料

  1、报关单。报关单是货物进口或出口时进出口企业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以便海关凭此查验和验放而填具的单据。

  2、出口销售发票。这是出口企业根据与出口购货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填开的单证,是外商购货的主要凭证,也是出口企业财会部门门凭此记帐做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依据。

  3、进货发票。提供进货发票主要是为了确定出口产品的供货单位、产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是否是生产企业的销售价格,以便划分和计算确定其进货费用等。

  4、结汇水单或收汇通知书。

  5、属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出口自制产品,凡以到岸价CIF结算的,还应附送出口货物运单和出口保险单。

  6。有进料加工复出口产品业务的企业,还应向税务机关报送进口料、件的合同编号、日期、进口料件名称、数量、复出口产品名称,进料成本金额和实纳各种税金额等。

  7、产品征税证明。

  8、出口收汇已核销证明。

  9、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其他材料。

  出口退税计算

  (一)计税依据和退税率

  1、计税依据

  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指按照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计算应退税额的计税金额或计税数量。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产品购进金额。如出口货物-次购进一 票出口,可以直接从专用发票上取得;如-次购进多票出口或多次购进、多票出口,不能具体到哪一票业务时,可以用同-产品加权平均单价乘以实际出口数量计算得出。如出口货物是委托加工产品,其退税计税依据为用于委托加工的原材料购进金额和支付的加工费金额。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消费税的计税依据为出口消费税应税货物的购进金额或实际出口数量。可根据出口情况,从消费税缴款书中直接取得或计算得出。

  2、退税率

  出口退税的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退税计税依据计算应退税款的比例。包括增值税退税率、消费税退税率或单位产品退税额,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查询。

  (=)计算方法

  般来说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等于计税依据乘以退税率,当期(次)应退税额等于当期(次)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总和。但对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由于进口料件给予了免税,因此应计算抵减部分退税额。

  1、-般贸易、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贸易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税依据X适用退税率

  2、委托加工收回后出口的货物应退税额=原材料金额X退税率+工缴费金额X 14%

  3、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

  应退税额=计税依据X退税率销售进口料件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应抵减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X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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